九、收入使用
個人住房房產稅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賃房的建設和維護。
十、配套措施
(一)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積均價按照政府職能部門發布的年度均價計算確定。
(二)有關部門要配合征收機關應用房地產評估技術建立存量住房交易價格比對系統,對各類存量個人住房進行評估,并作為計稅參考值。對存量住房交易價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按計稅參考值計稅。
(三)財政、稅務、國土房管、戶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門要共同搭建房地產信息平臺,抓緊建設個人住房信息系統。
(四)各相關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建立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控管機制。對個人轉讓應稅住房不能提供完稅憑證的,不予辦理產權過戶等相關手續。
(五)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滯納金及罰款。
(六)欠稅公告后仍不繳納的,納稅人欠繳個人住房房產稅情況納入個人征信系統管理。
十一、本辦法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解釋。
十二、本辦法從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個人住房房產稅的征管,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依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行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以下稱《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個人住房房產稅是以《暫行辦法》確定的住房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第二章試點區域
第三條個人住房房產稅在主城九區行政區域范圍征收,即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含北部新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三章征收對象
第四條個人住房房產稅的征收對象為個人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個人新購的高檔住房,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稅范圍的個人高檔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將適時納入征稅范圍。
獨棟商品住宅是指房地產商品房開發項目中在國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獨立、單棟且與相鄰房屋無共墻、無連接的成套住宅。
高檔住房是指建筑面積交易單價達到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積均價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購住房是指《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購買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購買時間以簽訂購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中心的時間為準,存量住房購買時間以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時間為準。
第四章納稅人
第五條個人住房房產稅的納稅人為應稅住房產權所有人。產權人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監護人納稅;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產權所有人、監護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納稅。
應稅住房產權共有的,共有人應主動約定納稅人,未約定的,由稅務機關指定納稅人。
第五章計稅依據
第六條應稅住房的計稅價值為房產交易價,待條件成熟時按房產評估值征稅。
凡納入征收對象的應稅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暫行辦法》規定征收繳納房產稅,不再以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
第七條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住房一經納入應稅范圍,如無新的規定,無論產權是否轉移、變更均屬征稅對象,其計稅交易價和適用的稅率均不再變動。
第六章稅率
第八條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住房建筑面積交易單價達到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積均價3倍以下的住房,稅率為0.5%;3倍(含)至4倍的,稅率為1%;4倍(含)以上的稅率為1.2%。
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稅率為0.5%。
第七章應納稅額的計算
第九條個人住房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應納稅額=應稅建筑面積×建筑面積交易單價×稅率
應稅建筑面積是指納稅人應稅住房的建筑面積扣除免稅面積后的面積。
第十條免稅面積的計算。納稅人在《暫行辦法》施行前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免稅面積為180平方米;新購的獨棟商品住宅、高檔住房,免稅面積為100平方米。
免稅面積以家庭為單位進行扣除,一個家庭只能對一套應稅住房扣除免稅面積。
納稅人家庭擁有多套應稅住房的,按時間順序對先購的一套應稅住房計算扣除免稅面積;其中:納稅人家庭擁有多套《暫行辦法》施行前的獨棟商品住宅,允許納稅人選擇一套應稅住房計算扣除免稅面積。
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的應稅住房均不扣除免稅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