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假紅木案歷經三年訴訟 較真顧客獲賠56萬元

   日期:2010-12-20     評論:0    
核心提示:價值28萬元的紅木家具,所用材質究竟是不是紅木?何先生為此和銷售商“斗爭”了3年。今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終審判決銷售商賠償何先生56萬元。

2007年8月,何先生從個體戶楊先生開的家具店購買了一套36件紫檀屬全花梨木五斗柜等家具。雙方特別約定,所售家具木材依據國家紅木標準GB/18107-2000屬全紅木制品,假一罰二。何先生收貨后,委托北京市木材家具質量監督檢驗站對其所購家具中的寫字臺、床進行鑒定。檢驗結論為:上述家具中含有邊材,邊材不能稱作紅酸枝或花梨木。

事發后,何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雙倍賠償貨款。訴訟中,他再次申請法院對自己購買的家具材質進行鑒定,鑒定結論再次載明:家具中的部分邊材不能稱為紅木。

“這屬于紅木行業的慣例。”賣家楊先生稱,北京市場的行業慣例是全紅木家具都含有一定的邊材,邊材只是在一些零部件的部位上使用,這根本不是假貨,他賣出的家具質量合格,沒以其他木材替代,也不應該適用“假一賠二”。

      訴訟中,雙方對家具是否屬于“全紅木制品”以及屬不屬于“假”爭執不下。

庭審中,楊先生還認為,自己只是在一些零部件的部位使用了邊材,根本不是假貨,不應該適用“假一罰二。而何先生則認為,合同約定必須全部是心材才能合格,否則就是“假貨”。

法院審理后認定,雙方明確約定適用國標。國標中,“全紅木制品”并無明確定義;而紅木的規定如下:“紅木是指的紫檀屬、黃檀屬、柿屬、崖豆屬及鐵刀木屬樹種的心材……”。據此文意,可得出結論:全紅木必須全部為心材。

法院最終認定,從合同全文理解,此處的“假貨”并非通常意義所說的假冒偽劣,不符合合同約定品質即為合同約定的“假”。法官同時強調稱,楊先生的行為尚不屬于欺詐行為,其錯誤之處在于“交付的貨物不符合約定”。

價值28萬元的紅木家具,所用材質究竟是不是紅木?何先生為此和銷售商“斗爭”了3年。今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終審判決銷售商賠償何先生56萬元。


 

 
標簽: 紅木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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